第一條、定義
本契約中所述之甲方及乙方定義如下:
- (1) 甲方:曠世國際有限公司,即曠世國際。
- (2) 乙方:向甲方租用主機代管相關服務之客戶。
第二條、服務內容
- 甲方依據「曠世國際主機代管及租賃服務申請表」中乙方所選擇的服務項目,於合約期間提供服務。
- 依據甲方服務內容列出主要服務項目
- 代管(Colocation):乙方提供硬體設備,甲方提供機房、頻寬、電力等基礎設施。
- 合作機房提供遠程服務,並依服務內容區分為 「免費服務」及「付費服務」:
- 免費服務:
- 提供基本遠程協助,包括設備重啟、燈號狀態確認、機器運行狀況檢視(不包含鍵鼠操作)。
- 提供 Console 遠程服務,協助設備上架(需客戶現場配合,不提供獨立作業)。
- 既有網路設備的查測與指示(現場協助客戶確認狀態,但不進行獨立維護作業)。
- 付費服務(按小時計費):
- 適用於更進階的技術支援,包括硬體設備上架作業(依客戶規劃獨立完成架設)。
- 提供機體或作業系統安裝、軟體安裝與更新、設備與網路檢測、櫃內跳線服務等服務(獨立作業)。
- 免費服務:
- 關於遠程協助的責任規範:
- 合作機房人員在執行客戶指定的遠程作業時,若因操作導致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,甲方及合作機房均不承擔責任。
- 下架與設備打包服務:
- 若客戶需要設備下架或打包處理,將另行報價,請提前聯繫曠世國際以獲取相關費用資訊。
- 合作機房提供遠程服務,並依服務內容區分為 「免費服務」及「付費服務」:
- 租賃(Dedicated Server Rental):甲方提供完整的伺服器,乙方無需自行購買設備。
- 客戶承租本服務時,甲方將隨機指配網路主機、專屬固定 IP 位址及機架空間等資源。
- 若客戶擅自修改任何韌體設定(包括但不限於 BIOS、IPMI 參數或密碼),甲方將收取 新台幣 3,000 元作為重置設定費用。
- 代管(Colocation):乙方提供硬體設備,甲方提供機房、頻寬、電力等基礎設施。
- 乙方需確保所提供之軟體皆為合法授權,若涉及任何侵權或違法責任,乙方應自行承擔。
- 甲方因技術需求,得變更客戶號碼、識別碼、IP 地址、系統設備等,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,但應提前七日通知客戶。
- 甲方依據用戶需求提供機房空間、雲端 VPS 主機、實體網路主機、頻寬服務,包括安全門禁控管、電力設施(含 UPS)、網路設備、空調環境、高架地板、機箱及各類加值服務(包括但不限於:4G 固定 IP 上網卡、維護、附加 IP 地址、點對點專線、防禦 IP 地址、內容加值等服務)之業務供客戶從事機房相關服務。
第三條、網路使用約定
- 客戶須遵守國際網路規範,不得入侵或破壞他人系統、影響網路服務,亦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為。
- 違規處理:若客戶有下列情形,甲方得暫停或終止服務,並由客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:
- 經政府機關或網路業者正式舉報違規。
- 影響通訊品質或妨害其他用戶。
- 散播病毒、干擾系統、發送恐嚇、誹謗、侵犯隱私、色情或其他不當垃圾訊息。
- 增加系統負擔或妨礙穩定運作。
- 其他侵害權益或違法行為。
- 違規後果:違規者將被終止服務並限制設備連線,所有損失由客戶自負。
- 禁止轉讓 IP 位址:客戶不得轉售、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甲方提供之 IP 位址,違者將立即停權,並承擔法律責任。
- VPN 及郵件伺服器限制:本公司不提供 VPN(包含但不限於:科學上網、翻牆、V2ray、Trojan 等)及 Mail Server 架設服務。
第四條、申請及異動程序
- 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時,應提供完整申請書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,若未來有新申請、異動等事項,均須出示證明文件方可完成申請及異動。
- 客戶須確保所提交的申請資料真實且完整,若因不實資訊導致任何爭議,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。
- 若客戶有異動需求,應填寫相關表單並依照甲方的規定程序辦理。
第五條、收費約定
- 費用繳納與異議處理
- 乙方應依甲方公告之收費標準,並於繳費通知單所載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。
- 若乙方對費用計算或服務費用存有疑義,應於收到繳款通知後 5 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訴,逾期未提出異議者,視為同意付款。
- 乙方若未依時繳費,甲方得通知限期補繳,逾期仍未繳清者,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,並依法追繳未付款項。
-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遭停止服務,期間仍須支付月租費。繳清所有費用後,甲方應於 24 小時內恢復服務。
- 租賃與計費方式
- 乙方租用本業務時,以設備進駐甲方機房且完成電路連接或系統設定之日為「起租日」,當日租費不計。
- 若乙方申請終止租用,則以乙方指定之日期為「終止租用日」,當日租費按日計算。
- 計費方式:本服務計費以一個月為一期,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,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。但因非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而終止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者,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。
- 異動與費用調整
- 乙方因租用內容變更或其他異動,導致當月月租費或其他費用變更時,費用將依異動前後的日數按比例計算。
- 若甲方調整資費,應自調整日起適用新費率,並公告於電子網站及營業據點,或透過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,該收費標準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。
- 本服務每月應收費用雙方同意依申請書上所列之費用結算;甲方對各項費用價格得為調整,並應於調整生效日前一個月通知客戶,於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價格收費。
第六條、損害賠償與保險
- 若因甲方設備故障或機線障礙,導致客戶連線中斷超過24小時,無法連線之時間將不計費,並於次期帳單扣抵。
- 若因天災、地震、海嘯、洪水、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,造成線路中斷或設備損壞,甲方不負責後續修復或賠償。
- 本服務涉及第一類電信(固網)業者之機線障礙、錯誤、延遲或中斷,導致損害時,甲方依電信法第二十三條規定,無須承擔賠償責任,惟將協助客戶聯繫第一類電信(固網)業者處理。
- 雙方同意,甲方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第一項所述範圍,不包含間接損害、營業損失或其他任何損害。客戶應視自身需求決定是否投保相關保險。
第七條、維護與責任
- 乙方於甲方機房內放置之硬體設備,應妥善保管,並確保其完好無損。若因人為疏失導致設備損壞或遺失,乙方須依照甲方規定價格賠償。若因不可抗力因素(如天災或意外事故)造成損害,則不在賠償範圍內。
- 乙方使用本業務時,不得影響甲方系統之正常運作,若違規並影響服務,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於 48 小時內改善,否則得限制其使用。
- 乙方應自行備份其設備內之軟體程式與資料,若因設備故障或天災導致資料遺失,甲方不負賠償責任。
- 甲方提供乙方租賃設備,並負責安裝與維護。乙方應對租用設備妥善管理,並確保其完好無損。若因疏失造成設備損壞或遺失,須依甲方規定價格賠償。若屬乙方自行維護之網路設備或端點設備,則甲方不負維修責任。
- 乙方如需進入甲方機房維護設備,應事先預約,並由甲方人員陪同進行。若因乙方操作不當導致設備損壞,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,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- 乙方設備進駐或撤離甲方機房時,應與甲方相關人員進行檢核,確認設備規格及數量無誤後,方可開始作業。
第八條、契約之變更與終止
- 終止服務通知
- 月繳用戶:應於終止租用前 15 日 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填寫退租申請書,註明停用日期。
- 整期繳或年繳用戶:應於終止租用或合約期滿前 30 日 提出申請。
- 若未依規定通知,視為繼續租用,並須支付租金。
- 違約與處罰
- 乙方如在合約期間內提前終止租用,或違反契約條款,視同違約,仍須支付未繳費用。
- 若因乙方因素導致合約終止,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或款項作為違約賠償。
- 機房設備撤除
- 合約終止或期滿後,乙方應於 7 日內 撤除機房內設備,否則甲方得僱工拆除,並向乙方請求相關費用。
- 若超過 15 日 未處理,甲方得自由處置設備,乙方不得追究任何法律責任,未拆除前仍須支付租金。
- 甲方終止業務之權利
- 若甲方決定終止部分或全部業務,應提前 3 個月通知乙方,並辦理溢繳費用退還,惟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- 若甲方特許執照被主管機關撤銷,合約即自動失效,並於 7 日內公告,乙方應於 2 個月內 辦理費用退還。
- 契約權利義務轉讓
-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,不得將契約權利與義務轉讓予第三人,違者甲方得終止合約。
- 甲方可於 30 日前 書面通知乙方,將本契約權利或義務轉讓給母公司、子公司或合併後之新設公司。
第九條、資訊保密義務
- 個人資料蒐集與處理
- 用戶同意本公司依據法令規定,蒐集、處理、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。
- 用戶亦同意,本公司可將個人資料用於行銷業務、交易帳款處理、電腦系統維護及其他與租用服務相關之附屬業務,例如:
- 資料登錄、處理及輸出
- 資訊系統開發、監控與維護
- 行銷、用戶資料輸入、表單列印與郵寄
- 憑證及資料保存、帳款催收與法律程序
- 為執行前述業務,本公司可委託適當第三方辦理,並於必要範圍內提供個人資料。
2. 個人資料保密義務
- 甲方對業務中取得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責任,除非乙方要求查閱自身資料,或符合下列法令規定之情形,否則不得對第三方揭露:
- (1) 司法機關、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為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之需要。
- (2) 其他政府機關基於執行公權力,且有正當理由。
- (3) 為公共安全或緊急救助所需之機構。
- 若遇緊急情況,可先提供查詢,並於事後補發正式公文。
第十條、合約效力
- 契約條款的法律效力
- 若本契約中任何條款經法院判定無效、撤銷或不合法,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,契約其餘部分仍然適用。
- 責任與損害賠償
- 甲方對於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,或非因其過失所導致的損害與損失,概不負責。
- 甲方不承擔任何附隨性、間接性或特殊損害之責任,且其賠償責任最高僅限於乙方根據本契約應支付的全部金額。
- 契約權利與義務之轉讓
- 未經對方書面同意,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契約所訂之權利與義務轉讓予第三方。
- 雙方責任範圍
- 本契約雙方當事人之責任與保證,僅限於本契約所明定的範圍,不涉及其他未約定事項。
- 通知與送達
- 依本契約所發出的通知,應寄送至本約載明之地址,或依當事人書面通知後變更的地址。
- 只要履行上述通知程序,即視為合法送達,對方不得提出異議。
第十一條、附則
- 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,依甲方其他業務規章辦理。
- 合約如有爭議,雙方同意以橋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